当事人:福建方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晋江市象山路8号3幢7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43BYA0F
你(单位)在石狮市承建的永宁镇院东安置房4#安置楼工程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六层外架内立杆漏设、楼梯段临边防护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片;施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4年11月11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狮住建建(2024)告字第027号)并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3项以下一般事故隐患的。”规定,认定违法情节为第一阶次。
决定处罚如下:对福建方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整改并处罚款壹万元的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