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学军
地 址:湖北省建始县三里乡马坡村四组16号
身份证号码:422************031
我单位认为你个人在担任由中天惠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实施施工的鼎盛天颐三期(石狮市2022S-15号地块、石狮市2022S-15(A)号地块)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存在于闽政通上关键岗位打卡11月份的打卡率为0,视为长期不在岗履职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
2024年12月20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狮住建建(2024)告字第028号)并送达给你个人,你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711.33“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认定违法情节轻微。
决定处罚如下: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潘学军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罚款。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