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清卿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翔路104号504室
身份证号码:352************411
我单位认为你个人在担任由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施工的石狮市锦尚智能制造产业园配套智能厂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时,存在于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上11月份以来的考勤打卡图片均为非施工现场打卡照片,且长期不在岗履职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施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4年12月20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狮住建建(2024)告字第029号)并送达给你个人,你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711.32“存在违法行为”规定,认定违法情节轻微。
决定处罚如下:对项目负责人江清卿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罚款。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