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林于清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浦镇南浦村田厝63号
身份证号码:350************539
你公司福建省翔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石狮市实施监理行为的石狮市奇龙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厂房项目存在未按规定结合屋面葡萄架单梁(标高29.500)的模板支撑体系(高度超过5m,属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其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项目总监询问笔录、专监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执法建议书等。
2025年1月15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狮住建建(2025)告字第002-3号)并送达给你个人,你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406.37.1“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规定,认定违法情节轻微。
决定处罚如下:对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专监林于清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请你个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个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个人承担。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