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2-20 08:58:00

  当事人(单位):泉州市东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西裤基地裕园南路3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45061648              

  当事人(个人):王建雄                    

  身份证号码:350************016              

  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验收后未依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照片;2.询问调查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泉州市东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处3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