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认真对照上级要求,全面梳理户籍管理领域的职责权限和公共服务事项,形成《石狮市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明确公开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和闽政通。其中,户籍管理业务能做到群众可以在网上提交预审的三星事项共55项,包括:华侨回国定居、加入中国国籍落户、户口迁移等事项。能做到“一趟不用跑”五星事项共30项,包括:其他项目变更、家庭户立户等事项。
1、户籍管理业务依据以下条例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届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闽公综〔2017〕348号)
《关于彻底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闽公治传发〔2017〕26号)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闽公综〔2017〕348号)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6〕345号)
《居住证暂行条例》(闽公综〔2016〕345号)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6)34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
《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全面开展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的通知》(闽公治传发〔2016〕6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将临时居民身份审核签发制证工作下放到派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泉公综〔2016〕102号)
《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做好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闽公治传发〔2018〕74号)
《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泉州市 公安局,各派出所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泉公综〔2016〕2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2、公开时限: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办理单位:派出所负责户籍业务办理 石狮市公安局负责户籍业务审批。
4、公开渠道: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福建治安便民”公微号、“闽政通”APP,皆可进行办理户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