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可照顾其已入住该房屋生活的1名亲友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二、需提交材料:
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
2、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迁移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4、产权人与迁移人员的关系证明(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相互间关系的或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内部网络可直接核查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出具关系证明),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证;
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
司法文书;
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其他可以关系的材料(如:亲权鉴定、医院出生医疗记录、准生证、独生子女证、计生部门的婚育登记情况、单位保管的个人档案等);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自有产权房产和非自有产权房产)。房产在房产交易中心有备案并已交房的,本人提供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登录石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核实即可,无需提供。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省外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购房迁移人凭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省内设区市以外的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本设区市以内的由派出所受理、核准,5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