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接收单位证明或者《行政介绍信》
4、以下材料之一:
(1)签章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
(2)《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3)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
(4)《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省外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迁移人凭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省内设区市以外的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本设区市以内的由派出所受理、核准,5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