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务工创业就业人员由本人向就业或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 《居民身份证》
4、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
5、居住证或者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由人社部门分发的就业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省外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迁移人凭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省内设区市以外的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本设区市以内的由派出所受理、核准,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随迁必须提供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