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照下列情形向就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 《居民身份证》
4技术工人,凭经查询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有相应证书信息记载的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办理;
5留学归国人员,凭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办理。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省外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迁移人凭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省内设区市以外的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本设区市以内的由派出所受理、核准,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凭受评批文或者中级职称证明材料、《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2、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随迁必须提供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