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在我省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落户,除没有户口或者原户口已被注销外,博士后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设站单位所在地的向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我省工作的,向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 《居民身份证》
4、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省外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迁移人凭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省内设区市以外的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本设区市以内的由派出所受理、核准,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随迁必须提供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