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随军户口迁移
发布时间: 2024-04-02 19:52:00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落户 

  二、需提交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二)军人工作证; 

  (三)结婚证; 

  (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省外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迁移人凭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省内设区市以外的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本设区市以内的由派出所受理、核准,5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