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在安置地随迁落户
二、需提交材料:
1、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
2、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的《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家属随迁申请表》;
3、随迁家属有关婚姻、户籍、子女等方面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省外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迁移人凭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省内设区市以外的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本设区市以内的由派出所受理、核准,5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