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申请回原户籍地的;
(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申请回到配偶户籍所在地的;
(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可以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民政安置部门同意的。
由本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本人签字);
2、异地安置证明;
3、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居民户口簿》
5、《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省外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迁移人凭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省内设区市以外的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本设区市以内的由派出所受理、核准,5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