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普通中学具有正式学籍且连续就读满2年以上(含2年),现就学我市普通中学高中部的学生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现就读学校审核并统一造册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省外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迁移人凭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省内设区市以外的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本设区市以内的由派出所受理、核准,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普通高中外来学生依据“准迁条件”第(八)规定迁入学校集体户后转学、弃学的,应将其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再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外来学生毕业后,应在高考录取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迁往录取的学校,符合本市准迁条件的也可申请迁往居住地或就业地;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冻结其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的户口,直至其将户口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