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原籍我市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以下情况:
(一)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二)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三)省内院校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五)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及签证;
2、《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属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2、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经原籍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准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