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本人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一)《毕业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申办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就业报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四、注意事项:
1、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第一百一十七条办理。
2、院校毕业生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提交《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退出现役证书,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