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互相投靠落户的由本人或被投靠方向迁入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省外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10个工作日内办结;迁移人凭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省内设区市以外的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户政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本设区市以内的由派出所受理、核准,5个工作日办结。
注意事项:
原儿媳或者原女婿已再婚或者离婚,申请按前款规定投靠的,应事先征得被投靠方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