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变更
发布时间: 2025-08-04 08:48:00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已满18周岁的公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0周岁的,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四)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 

(五)属非婚生的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满18周岁后申请的; 

(六)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 

(七)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二、需提交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声明不存在不予受理情形;

2、《居民户口簿》;(非同户人员需提供关系证明)

3、《居民身份证》;(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

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按以下条件分别提供材料: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 

需提交关系证明;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需提交收养证明;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四)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需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五)属非婚生的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需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六)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七)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设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10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一)、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氏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7.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二)、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三)、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再根据公民申请,按照变更姓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