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2-04 11:30:00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字);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省外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或者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更正出生日期,应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公安派出所应当经核对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与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公函信息,对应一致的方可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书面更正申请。 

  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有关干部更正出生日期公函情况通报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