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变更
发布时间: 2026-01-05 16:13:00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证明。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1、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2、年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予办理。更正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