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贯变更
发布时间: 2026-02-03 09:41:00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籍贯变更更正:

  (一)父母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籍,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

  (二)父母离异,与该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与中国台湾籍同胞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未满18周岁的,需由父母商定一致);

  (三)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四)除变更为中国台湾籍情形外,因收养等关系变化或者重新确认,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的。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双方《居民户口簿》

  3、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4、关系证明

  5、父母离异,与该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与中国台湾籍同胞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未满18周岁的,需由父母商定一致);

  6、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外国证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