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变更
发布时间: 2026-04-01 10:21:00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主变更:

   (一)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二、需提交材料:

    属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凭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以及新户主《居民身份证》确认登记新户主;未提供上述材料的,由公安派出所按照原户主的配偶、父母、未达法定婚龄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年龄从大至小的其他户内成员的顺序暂定新户主。属第(四)项情形的,凭房屋权属证明登记新户主,一般以房屋权属份额最大的户内成员为新户主,有争议时,以户内成员协商一致确定的户内成员为新户主。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户内成年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