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石狮市富贵路41号石狮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一楼处理室领取《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狮交执〔2024〕罚立字32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石狮市富贵路41号石狮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一楼处理室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长成、郭俊兴
联系电话:0595-88710110
联系地址:石狮市富贵路41号
附件:《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狮交执〔2024〕罚立字324号)
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