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程说明: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及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业务。
2设定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第一点: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第二点: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制定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
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第一点: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d)《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356号)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二节 参保登记 第一条 凡按规定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主管地方机关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逐一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e)《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及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73号 三、关于分支机构参保缴费问题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且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作为独立缴费单位在其所在地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应在总部所在地参保缴费。已在总部所在地参保缴费的,不能重复参保缴费。
f)《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闽民宗〔2010〕144号 一、适用范围按照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我省宗教教职人员。二、基本原则(一)属地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区,应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受宗教教职人员户籍限制。经过合法登记或设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二)自愿原则。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g)《关于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问题的通知》(闽人社〔2014〕13号)第二款:全省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可按属地原则在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或接续手续。对于工伤保险关系已在省社保局的未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可由省社保局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或接续手续。
h)《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第一条: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条: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下发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i)《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经办流程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9〕21号)第一点:基本养老保险。原由税务机关负责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包括变更、注销,下同)业务的受理,转由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单位参保登记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反馈单位参保登记信息接收成功后,再办理新增人员参保登记业务。
j)《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k)《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对在统筹地区外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项目而申请在本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提供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统筹地区外的参保缴费证明。跨地区的特殊行业应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在统筹层次较高的地区异地参加工伤保险。
l)《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闽政办〔2016〕140号)第二点第一款:统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改革前已经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并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重新换照。
m)《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第三款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n)《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经办流程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9〕21号)第一点:基本养老保险。原由税务机关负责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登记(包括变更、注销,下同)业务的受理,转由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单位参保登记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反馈单位参保登记信息接收成功后,再办理新增人员参保登记业务。第二点:工伤保险。原向社保经办机构明细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含基数变更相关业务),改为向税务机关明细申报缴纳。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参保单位所有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工伤保险应缴费款,并传送税务机关征收。
3基本目录编码
002014001001
4申报材料
4.1 联办建立登记(实行“五证合一”联办登记后成立的企业)
无
4.2依申请建立登记(在实行“五证合一”联办登记前成立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
《社会保险登记表》
5经办岗位
受理经办岗:负责接收材料,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齐全的,进行资料的整理、录入,在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平台中办理单位参保登记;材料不齐全的,退还单位并开具《一次性告知单》或《缺件告知单》;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批岗:负责对单位登记信息进行审批,并在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平台系统中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