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关于加快社会事业补齐民生短板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泉委发〔2017〕13号)《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17〕1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奖补办法》,现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关于加快社会事业补齐民生短板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泉委发〔2017〕13号)《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17〕1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2019年1月1日后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的街道和重点乡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参照本奖补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是指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备案后,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3年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以及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含3年)的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在公办养老机构(含乡镇敬老院)从业的,应当为该机构的编制外人员。工作年限截至申请补贴上年度的12月31日。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奖补资金统筹工作,资金来源为省上下拔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县(市、区)民政部门(包括台商投资区,下同)负责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职奖补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入职奖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在供职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含3年)、未满60周岁,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三)持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申请人在合同期内学历发生变化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入职奖补应向所供职养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
附件1,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三)学历证书及相关学历认证(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四)与所供职养老机构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及同期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如申请人属劳务派遣,则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五)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2份)。
第七条 入职奖补标准
(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3000元;
(二)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及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满3年且未获得前款入职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6000元;
已获得前款第(一)项入职奖补的申请人,在申请前款第(二)项入职奖补时,按照3000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三章 在职奖补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在职奖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我市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在我市养老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以上(含满3年)、未满60周岁,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三)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
申请人在其他养老机构工作不满3年,未离开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之后在所供职养老机构工作的,续接上次已工作年限,直至满3年后可申领。在养老机构工作不满3年,离开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的,后又重新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续接上次已工作年限,直至满3年后可申领;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奖励对象满3年离开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已享受过在职奖补,之后再次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不再重复享受在职奖补。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在职奖补应向所供职的养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在职奖补申请表》(附件2,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三)与所供职养老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同期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如申请人属劳务派遣,则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同期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五)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2份)。
第十条 在职奖补标准
(一)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3年但未满10年的,给予一次性在职奖补3000元;
(二)养老护理人员在养老护理岗位满10年且未获得前款在职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在职奖补12000元;
已获得前款第(一)项在职奖补的申请人,在申请前款第(二)项时,按照9000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四章 奖补申请与办理
第十一条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同时符合入职奖补及在职奖补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入职奖补及在职奖补。
第十二条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在每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间,通过其目前供职的养老机构向该机构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养老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机构养老服务人员提交的《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和《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在职奖补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当年入职奖补及在职奖补的审核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审核通过的名单应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后,于4月30日前通过养老机构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有异议养老机构或个人可就评审结果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该复核结果为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根据最终评审通过的名单,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至县(市、区)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分发至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补贴资金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发放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可视情抽查申报、审核、发放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归档制度,将申请审核材料和资金拨付材料按年度进行保存,完整保留申请审核表、资金拨付审核表及其所有申请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已经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若依法构成刑事责任的,则移交相关司法部门立案处理。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不按规定为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提交申请材料或协助其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养老机构获得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护理型床位补贴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若依法构成刑事责任的,则移交相关司法部门立案处理。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
2.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在职奖补申请表
附件1
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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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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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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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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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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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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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公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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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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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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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 本人保证以上及所附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奖补办法(试行)》。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单位 年 月取得设立许可(备案)保证以上及所附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泉州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奖补办法(试行)》。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现任职养老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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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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