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调整)
时间:2024-10-1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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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限名称 | 权限名称(子项) | 权限依据 | 权限类型 | 原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2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3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4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5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6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7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8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9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10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11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12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13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14 |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15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16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17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18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19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20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
21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22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23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24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25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26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27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28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29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30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31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32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33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34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35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36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37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38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39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40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41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42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43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44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45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46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47 | 对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48 | 对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49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50 | 对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行为或者露天烧烤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 ||||||
51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五条 | ||||||
52 | 对夜间、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 ||||||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53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市城管局 | ||
54 | 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
55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56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57 |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58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59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60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61 |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62 |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63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64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65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66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67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68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69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70 |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71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72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73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74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75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住建局 | ||
76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 | ||||||
77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
78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
79 |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
80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
81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
82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
83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
84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
85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 ||
86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局 | ||
87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局 | ||
88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局 | ||
8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局 | ||
90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局 | ||
91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应急局 | ||
92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93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94 | 对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95 | 对未经批准在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96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97 |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98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99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00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
101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02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03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04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05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06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07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08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09 | 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10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11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12 | 对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13 | 对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14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15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
116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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