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化、文物、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动漫和网络游戏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二、行政执法程序
(一)立案
1.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具有较坏影响的违法经营单位,应予立案处理;
2.立案必须有案件来源和相应的可靠的材料,对来源不清或匿名检举的材料必须查实后才能作为立案的依据;
3.立案前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立案;
4.立案后,经调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违规事实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应当销案;
5.立案后,应指派专人(不少于两人)办案,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查处
1.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实施稽查行为时必须出示执法证;
2.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必须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发现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要如实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不签名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证明并作出必要说明;
4.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违规需要进行抽样取证的财物要依法开列抽样取证单或证据保全单,予以暂留,待审查鉴定确认后,依据处罚决定对财物作出相应处理。凡属收缴的财物,必须入库,专人保管,不准私自占用或外传。
(三)处理
1.经调查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由案件执法人员提出销案或继续侦查的意见,报局领导审核,经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案处理或继续调查;
2.经调查人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有违反治安、消防、市场监管等有关管理法规的,需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移交有关部门;
4.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及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核,报局领导批示后予以执行;
5.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执法人员必须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予采纳;
6.案件终结后应将有关证据材料、处理依据、审批情况和执行结果立卷归档,由专人保管。
三、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有权:
(一)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三)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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