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石狮市人民政府凤里街道办事处
二、行政执法人员
三、救济渠道
对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接到《处罚告知书》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可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地址:石狮市凤里街道长宁路92号,联系电话:0595-88781707)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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