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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和上限 |
检查时间 |
检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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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辖区内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的监督检查 |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现场检查 瓶装液化气使用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是否有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 |
瓶装液化气使用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是否有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行为。 |
现场检查 |
检查频次:1次/年/单位 检查上限:2次/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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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 |
镇辖区内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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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 (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提高本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
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
现场检查 |
检查频次:1次/年/单位 检查上限:2次/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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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 |
镇辖区内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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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检查频次:1次/年/单位 检查上限:2次/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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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 |
镇辖区内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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