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时间:2026-04-01 11:28 浏览量: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和上限

检查时间

检查对象

 

 

1

辖区内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瓶装液化气使用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是否有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行为。

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1次/年/单位

检查上限:2次/年/单位

1-12月

镇辖区内的企业

 

2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2.《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1次/年/单位

检查上限:2次/年/单位

1-12月

镇辖区内的企业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检查频次:1次/年/单位

检查上限:2次/年/单位

1-12月

镇辖区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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