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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设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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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石狮市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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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检查 |
石狮市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以及招牌、电子显示屏、拱门、霓虹灯、灯箱、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语言规范、外形美观,防止噪音和光污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等户外设施出现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或者拆除。拆除户外广告等户外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所附着的建(构)筑物或者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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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石狮市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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