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时间:2026-04-29 09:31 浏览量: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频次 检查依据 检查具体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方式 备注
1 对燃气经营的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每年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1.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2.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3.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行为查处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现场检查  
2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运营企业 每年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2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查看厂区环境、车间情况、安全设施运行状况、安全生产各类人员配置情况、各类标识和记录等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现场检查  
3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检查 城市污水处理运营企业 每年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城市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运行评估考核等。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现场检查  
4 对城市供水设施的检查 城市供水企业 每年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   《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安全运行评估考核等。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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