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狮市公立医院及总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1-26 16:42 浏览量: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以目标管理引领助推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闽政办202219《石狮市卫生健康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狮卫健202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导向原则。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方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健康发展和改革创新,确保绩效考核导向正确,路径清晰。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标准,规范考评程序,明确考核主体,建立结果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确保考评结果的公信度。

(三)坚持动态调整原则。建立健全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发展重点和实际,动态调整增补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提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切实发挥目标绩效考核“方向标”作用。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机制,通过目标绩效考核,引导公立医院不断深化改革,树立正确办医方向,落实功能定位,承担社会责任,持续提升服务能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运营效率,落实分级诊疗,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健康服务

三、考核对象

市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总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四、考核内容

    (一)市级公立医院

1.定性指标(占20%

重点评价党风廉政建设、公共卫生任务、安全生产和消防、行政综合管理、精神文明建设、舆论宣传等工作落实情况。

2.定量指标(占80%

重点评价社会满意、功能定位、医疗质量、运营效率、重点项目、可持续发展等工作落实情况。

(二)总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总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市医院(总医院)考核内容考核评价;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市医院(总医院)考核内容,按照职责分工考核评价。

目标绩效考核指标按百分制设置,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每年度市卫健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度工作重点,对考核项目内容和分值权重进行调整并下发实施。对于年度考核指标下发后,又新增的考核项目,增加一定分值列入考核,考核结果再按分制折算,即:年度考核结果=(定性考核得分+新增项目得分)/(定性考核总分+新增项目总分)×100×20%+(定量考核得分+新增项目得分)/(定量考核总分+新增项目总分×100×80%

五、考核程序

(一)材料报送。市级公立医院于1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相关考核材料:1.对照考核指标要求,形成的自查自评报告;2.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自评表3.医院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成本报表、卫生统计报表等;4.医院年度资情况和职工人均工资等

要求: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

(二)组织考核。市卫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采取现场核查、文件资料查阅、核实报表数据及委托第三方或由上级考核结果折算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等级评定。考核组根据考核结果,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提交市卫健局党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折算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85分为优秀75≤得分85为良好65≤得分75为合格、得分65为不合格。

(四)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与总医院及市级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任免以及单位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

1.核定总医院及市级公立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年薪

党政主要负责人年薪(含个人缴交部分的五险一金的税前薪酬)不计入医院工资总额,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组成基本年薪(总医院及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2.5万元/;市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1.8万元/月)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年薪后兑现。计算方式如下:

1)应领年薪=年薪基数+(考核得分-75%×年薪基数。总医院及市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年薪基数55万元,市妇幼保健院及中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年薪基数45万元。

2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或者当年度单位出现亏损的,仅发放基本年薪,应领年薪=基本年薪,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列入续聘对象

3)年薪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薪酬水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医院规模及效益增长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2.核定总医院及市级公立医院副职领导薪酬

总医院副职领导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其薪酬绩效、评先评优及年度考核等次的参考,具体薪酬分配办法由市总医院研究确定,报市卫健局备案;市级公立医院副职领导实行与医院考核等级结果相挂钩的薪酬分配办法,具体薪酬分配办法由各单位研究确定,报市卫健局备案。

六、监督与管理

(一)总医院及市级公立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按本规定领取薪酬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院的分配,不得从医院领取任何福利性货币或实物收入(工会福利除外);在其他医院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医院(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二)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禁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个人支付的费用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除外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目标年薪制度实施过程和考核结果应用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实行回避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按照要求落实整改。

本试行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补充调整。本方案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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