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导向原则。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方向,统筹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健康发展和改革创新,确保绩效考核导向正确,路径清晰。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标准,规范考评程序,明确考核主体,建立结果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确保考评结果的公信度。
(三)坚持动态调整原则。建立健全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发展重点和实际,动态调整增补考核评价指标及标准,提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切实发挥目标绩效考核“方向标”作用。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机制,通过目标绩效考核,引导公立医院不断深化改革,树立正确办医方向,落实功能定位,承担社会责任,持续提升服务能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运营效率,落实分级诊疗,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健康服务。
三、考核对象
市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总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四、考核内容
1.定性指标(占20%)
重点评价党风廉政建设、公共卫生任务、安全生产和消防、行政综合管理、精神文明建设、舆论宣传等工作落实情况。
2.定量指标(占80%)
重点评价社会满意、功能定位、医疗质量、运营效率、重点项目、可持续发展等工作落实情况。
目标绩效考核指标按百分制设置,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每年度市卫健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度工作重点,对考核项目内容和分值权重进行调整并下发实施。对于当年度考核指标下发后,又新增的考核项目,增加一定分值列入考核,考核结果再按百分制折算,即:年度考核结果=(定性考核得分+新增项目得分)/(定性考核总分+新增项目总分)×100×20%+(定量考核得分+新增项目得分)/(定量考核总分+新增项目总分)×100×80%。
五、考核程序
(一)材料报送。市级公立医院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相关考核材料:1.对照考核指标要求,形成的自查自评报告;2.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自评表;3.医院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成本报表、卫生统计报表等;4.医院年度工资情况和职工人均工资等。
要求: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
(二)组织考核。市卫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采取现场核查、文件资料查阅、核实报表数据及委托第三方或由上级考核结果折算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等级评定。考核组根据考核结果,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提交市卫健局党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折算后,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85分为优秀、75分≤得分<85分为良好、65分≤得分<75分为合格、得分<65分为不合格。
(四)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与总医院及市级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任免以及单位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
1.核定总医院及市级公立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年薪
党政主要负责人年薪(含个人缴交部分的五险一金的税前薪酬),不计入医院工资总额,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组成。基本年薪(总医院及市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2.5万元/月;市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1.8万元/月)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年薪后兑现。计算方式如下:
(1)应领年薪=年薪基数+(考核得分-75)%×年薪基数。总医院及市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年薪基数55万元,市妇幼保健院及中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年薪基数45万元。
六、监督与管理
(一)总医院及市级公立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按本规定领取薪酬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院的分配,不得从医院领取任何福利性货币或实物收入(工会福利除外);在其他医院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医院(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二)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禁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个人支付的费用,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除外。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目标年薪制度实施过程和考核结果应用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实行回避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要求落实整改。
本试行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补充调整。本方案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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