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立案 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 依据 |
执法法律 条件 |
执法决 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 结果 |
1 |
2024.12.14 |
石狮堡芝林综合门诊部允许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使用一名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以及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案 |
医疗卫生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2025.3.6 |
一般程序 |
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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