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8-02-06 09:06 浏览量: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科技创新环境,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培育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石狮片区建设,我市出台《石狮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将对我市行业或产业龙头企业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申请的本级科技项目加大补助力度,其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按上级拨款经费总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25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按确定经费的40%给予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对入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根据入库当年评价情况给予最低20万元,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泉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5万元以及企业入库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给予奖励40万元(已入选泉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或复审的奖励20万元;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给予补助100万元;对引荐科技型企业或项目到我市备案落地并在3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地3年内累计完成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给予招商引资者奖励10万元;对成功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泉州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命名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的,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认定之年起连续3年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再奖励10万元。 

  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试点单位、泉州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泉州市专利奖及以上专利奖的,对专利权人给予最低1万元,最高1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对申请登记地不在我市、授权登记地在我市并落地1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0.5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认证后第3年再通过年审,再给予奖励5万元。另外我市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也能获得相应补助,并视其对企业的服务成效给予奖励。 

  此外,《意见》还在加强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品牌质量战略、加快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搭建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等方面制定多条奖补措施。 

 

(解读单位:石狮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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