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教育捐赠校舍冠名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18-11-16 09:35 浏览量: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教育捐赠校舍冠名管理规定》(狮政办〔2018〕133号,以下简称《规定》)。市教育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通过教育捐赠取得校舍冠名权,是教育部门筹集教育经费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市既有历史传统,又有现实需求。学校以捐资者的意愿命名校舍建筑物或设施,是对捐资者捐赠行为的鼓励和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狮政〔2005〕综74号)明确规定:“凡对捐赠建筑物冠名的,捐赠金额一般应占该建筑物总投资的一半以上,冠署的名称应无不良影响。确定冠名时,受赠单位向受赠主管部门申报,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为鼓励、引导社会捐资助力教育,规范教育捐赠中的校舍冠名行为,促进教育公益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包括校舍冠名管理范围、校舍冠名应遵循的原则、取得校舍冠名权的标准、捐赠资金管理、校舍冠名审批等主要内容。

  (一)本《规定》所指“校舍”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校园内的校舍建筑及校内设施(包括各类房屋建筑物、校门、运动场、道路、雕塑及其它设施)。

  (二)拟接受冠名的既有校舍,原建设资金应主要为财政性资金,且其他出资方对校舍冠名无异议。

  (三)捐赠金额超出拟冠名建筑物总投资额50%以上,方可申请冠名。

  (四)鉴于不同年代的建筑造价有明显差异,为真实反映既有校舍价值,特别对既有校舍总投资额的计算办法作出规定:10年内建成的校舍总投资额以原决算造价为准,10年以上建筑物参照现行新建同类建筑造价折算建筑物的现有价值(现有价值=新建造价-折旧价值,折旧价值=新建造价×折旧率×实际已使用年限,折旧率按每年2%计算。学校校舍建筑物使用寿命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计算),以折算后的价值作为校舍总投资额。

  (五)捐资者应与受捐单位及市教育基金会签订三方协议,校舍冠名捐赠收入统一汇入石狮市教育基金会账户。

  (六)捐赠资金用于学校校舍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所捐资金100%回拨受捐学校用于校舍建设。

  (七)捐赠资金用于非建设用途的,其捐资金额的70%作为限定性捐赠用于冠名学校;30%作为非限定性捐赠,由市教育基金会统筹,作为面向全市的教育基金,用于《石狮市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支出,包括:(1)面向全市的奖学、奖教、助教、助学项目;(2)资助有助于质量提升的教育改革及教科研项目;(3)资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4)开展教育扶贫、援助项目。

  (八)未经市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对我市管理的公办学校进行校舍冠名。

  (九)校舍冠名审批程序:捐资者明确冠名意向→签订捐赠协议→申请校舍冠名→市教育局审核→市政府审批→捐资汇入石狮市教育基金会账户→按协议约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为确保校舍建设质量及捐赠资金安全,市教育局作为学校主管部门,要对教育捐赠取得校舍冠名权进行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市教育基金会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并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资产,确保专款专用。各学校要加强捐赠项目管理和捐赠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公开接受捐赠项目的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解读单位:石狮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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