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狮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2-04 15:06 浏览量:

  近日,市政府印发《石狮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狮政综〔2019〕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4〕47号)。2018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强化兜底保障、救急解难作用,提高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对原《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作出修订,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细化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型

  根据救助申请对象困难情形,明确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并规定了救助对象的范围和相关认定条件。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含)产权住房。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象范围及判定标准参照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10000元提高到15000元,全年一个家庭最高限额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急难型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和其他社会救助及补偿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支出型救助标准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对于已达救助上限仍不能缓解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研究。

  四、优化审核审批程序,部分下放审批权

  针对不同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支出型救助,严格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办理。一次救助金额5000元以下(含)的,由各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先行发放救助金。

 

  (解读单位:石狮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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