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前办结申请的安置房分户登记
来源 :石狮日报 时间:2019-12-10 11:34 浏览量:
    我市打通安置房办证“最后一公里”,开始全面梳理我市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安置房项目及各种影响办证的存在问题,集中处理,限时解决。已办结首次登记的安置房项目,力争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安置房登记数量过半,2021年底前办结提交申请的安置房分户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这是我市11月27日出台的《石狮市加快推进安置房登记办证工作实施方案》提出的。

  根据《方案》,我市将优化登记流程,结合《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安置房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狮政综〔2016〕86号),进一步简化安置房登记办证收件材料,压缩登记办结时限,争取安置房分户登记在3个工作日办结,2021年底前完成我市16个安置小区的项目首次登记,全部安置户的分户转移登记。具体为:

  适用范围:办理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经拆迁改造新建用于安置被拆迁对象的房地产,即安置房。办理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安置房登记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项目首次登记。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安置房项目首次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石狮市城建档案馆认可文件、规划核实意见书、会审纪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经济技术指标核算函等相关文件);建筑物共有部分区分明细说明;安置房宗地、房产平面图及相关的权籍调查资料。二是分户登记,即安置房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方可办理分户转移登记。安置房分户转移登记由被安置对象申请办理。安置后立即发生权属转移行为的(包括继承、分家析产等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可由申请人持安置手续和转移手续,直接申请办理安置房分户转移登记。应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登记人身份证明;拆迁安置协议(II)或选房协议;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联系单;房屋平面图、宗地图;项目土地使用证、项目确权通知书等。另外,因继承或分家析产,原安置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还应提交不动产因继承或分家析产转移的证明材料。在办理时限上,首次登记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户登记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方案》要求,各镇(街道)要加大安置房办证的宣传力度,增强安置户依法办事意识和产权意识,引导安置户积极申请办理安置房分户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安置协议书和相关补充协议作为权属来源依据及时办理分户登记,对受理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确保在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手续齐全的分户登记申请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市效能办开展不定期督查,推动落实安置房分户登记发证工作。

  (记者 许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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