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15 17:45 浏览量: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日前出台《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规定》(狮政办〔202034号)。市金融工作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及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在开展中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担保业务时,由于大部分融资主体缺乏足够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出现代偿风险较大,放大倍数不高,聚焦支小支农不够等问题。尽职免责制度的出台,明确了只要符合有关情形,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前提下,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将有效激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性,有利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快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尽职免责制度的出台,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业务操作规程、项目评审、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的要求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公司。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融资担保公司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业务操作规程、项目评审、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规范化操作,且不存在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三、认定程序 

  市金融工作局牵头成立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国资中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母公司组成,负责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四、调查程序 

  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展尽职免责调查。调查程序包括自我认定和调查核实。 

  (一)自我认定 

  由担保机构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提出尽职免责自我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尽职证据。 

  (二)调查核实 

  1.尽职调查。工作小组应对提交的尽职免责自我认定申请和相关尽职证据材料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担保业务受理、项目评审、签订合同、抵质押登记、担保收费、贷款发放、保后管理、代偿和追偿等业务流程环节。调查方式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包括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现场谈话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2.事实确认。制作调查过程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拒不签字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送达被评议人。 

  3.形成报告。调查人员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一致意见,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免责的情况 

  (一)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与客户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担保的; 

  (二)在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向客户索取或接受客户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的,如越权审批、违反程序、违规操作、未按规定做好保后检查追踪、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问题等; 

  (四)在抵押、质押担保业务中,存在未进行实地核查或评估严重失实、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或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等存在重大失误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解读单位:石狮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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