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上级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20 11:53 浏览量:
  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上级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措施的通知》(狮政办〔2021〕35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农业农村局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21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属地责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完善粮食生产激励政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优化粮食生产结构,提高粮食单产,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制定印发了《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上级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措施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紧盯粮食生产目标任务,提升稻谷、甘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综合生产能力和有效供给,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的年度粮食播种面积、产量等约束性指标任务。 

  三、范围期限 

  “十四五”期间,即2021-2025年。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措施。《通知》主要从9个方面提出措施稳定粮食生产,一是加强耕地保护,推进耕地抛荒撂荒治理;二是强化技术推广,推进粮食生产提质增效;三是扩大旱粮生产,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四是开展新品种试验示范,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水平;五是夯实粮食产能基础,促进耕地生产能力提升;六是加快推进全程机械化,提高种粮经济效益;七是培育示范经营主体,扶持发展粮食“三品一标”;八是深化粮食绿色生产,增强防灾减灾预警能力;九是完善种子储备制度,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第二条 促进粮食生产奖惩办法。一是在撂荒地治理上,对长年抛荒耕地、种植草皮耕地、种植果树林木耕地、挖鱼塘耕地、修路建房耕地等,不得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二推进农业机械化,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根据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补贴目录,对购机户购买列入当年度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具,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购机金额20%的补贴,累加补贴不超过75%。大力支持节水灌溉技术,对土地有明确经营权,采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相对连片作业50亩(含)至100亩、10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补助1万元、2万元。三是扶持培育从事粮食类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涉农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四是落实水稻和马铃薯种植保险制度,市财政给予不高于10%的保费补贴。 

  第三条 建立粮食生产考核机制。对完成粮食生产约束性任务的镇给予通报表扬,对未完成粮食生产约束性任务的镇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市对镇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总评后再降1个考核档次 

  (解读单位: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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