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狮市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03 10:09 浏览量: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办法》(狮政办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9日起施行。市委统战部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通过社会捐赠取得公益设施冠名权,在我市有着现实需求。受赠方以捐赠方的意愿命名公益设施,是对捐赠方捐赠行为的鼓励和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留名纪念。 捐赠人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命名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为鼓励、引导海内外乡贤、社会各界捐资助力我市公益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捐赠捐建公益设施冠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捐赠公益设施适用范围、受赠方及其主管部门、冠名标准、捐赠资金管理、冠名申请程序以及标志设施等十二个方面。

  (一)本《办法》所指的捐赠公益设施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拟建、在建和既有公共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疗机构、文体场馆、养老机构、公园广场、道路、其他社会公共设施等。

  (二)冠名标准:公益设施造价5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捐赠方的捐赠额分别对应达到设施造价的40%、35%、30%、20%、15%,公益设施捐赠可取得冠名权。

  (三)鉴于不同年代的建筑造价有明显差异,为真实反映既有设施价值,特别对既有设施造价计算方法作出规定:10年内建成的设施造价以原决算造价为准,10年以上设施参照现行新建同类设施造价折算设施的现有价值,以折算后的价值作为设施造价。

  (四)捐赠方应与受赠方、市慈善总会(或市教育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各方权责。捐赠冠名设施如属教育类项目,捐赠资金汇入市教育基金会账户;如属医疗、文化类等其他公益项目,捐赠资金汇入市慈善总会账户。

  (五)捐赠资金用于设施拟建、新建的,所捐资金应全额转拨受赠方或其主管部门用于设施建设。通过既有设施冠名方式接受捐赠的,按协议约定和相关章程进行管理。

  (六)冠名申请程序:捐赠方与受赠方达成捐赠冠名意向→捐赠方与市慈善总会(或市教育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受赠方向主管部门提出设施冠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捐赠冠名申请,听取相关镇(街道)、村(社区)意见→市政府审批捐赠冠名申请→捐赠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全数汇入市慈善总会(或市教育基金会)账户→对设施进行冠名设置。

  (七)在符合相关规定下,捐赠方可在设施或内部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牌、匾等标识物或在设施适当位置铭文纪念,可用于标示冠名意义、记载捐赠事宜等。标示制作方案需经受赠方主管部门审核。

  (八)奖励措施:对捐赠方给予褒奖,并适时举行颁奖仪式。充分发挥媒体媒介力量,加大捐赠方热心公益事业事迹宣传,传播社会正能量。

  三、保障措施

  市慈善总会、教育基金会要根据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受赠方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捐赠资金管理,捐赠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活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要建立捐赠资金管理台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资金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各受赠方主管部门要加强捐赠取得冠名权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四、《办法》亮点

  (一)本《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对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较为全面地进行规范,充分征求市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文体旅游局、卫健局、审计局、城管局、工商联、侨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香港石狮同乡总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并采纳多方意见,经反复酝酿,制定出台。

  (二)《办法》综合捐赠公益设施冠名的最新规定,在此基础上,界定捐赠公益设施适用范围、对象和主管部门,明确冠名标准和申请程序,进一步优化捐赠资金管理和规范冠名设置。同时,加强冠名捐赠监管,完善奖励措施。

  (三)《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捐赠捐建公益设施冠名行为,优化社会捐赠公益设施的政策环境,鼓励、引导海内外乡贤、社会各界捐资助力我市公益事业发展,推动形成行善光荣、善者受尊敬的社会氛围。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安娜

  联系方式:0595-88713723,1586057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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