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石狮市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办法》解读
时间:2023-02-03 10:26 浏览量: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石狮市鼓励社会捐赠公益设施冠名办法》(狮政办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社会捐赠取得公益设施冠名权,在我市有着现实需求。受赠方以捐赠方的意愿命名公益设施,是对捐赠方捐赠行为的鼓励和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留名纪念。 捐赠人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命名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为鼓励、引导海内外乡贤、社会各界捐资助力我市公益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捐赠捐建公益设施冠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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