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冠名办法》共12条内容,包括捐赠公益设施适用范围、捐赠方对象、受赠方及其主管部门、冠名原则、冠名标准、捐赠资金管理、冠名申请程序、冠名标志设置、冠名时效、冠名捐赠监管、奖励措施和其他相关事项。
根据《捐赠冠名办法》规定,捐赠公益设施适用范围包括:捐赠公益设施为石狮市行政区域内,拟建、在建和既有公共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疗机构、文体场馆、养老机构、公园广场、道路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等。
《捐赠冠名办法》提出,公益设施捐赠取得冠名权按如下标准参照执行:公益设施造价500万元以下的,捐赠方原则上捐赠额应达到设施造价40%;公益设施造价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捐赠方原则上捐赠额应达到设施造价35%;公益设施造价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捐赠方原则上捐赠额应达到设施造价30%;公益设施造价2000万元(含)—1亿元的,捐赠方原则上捐赠额应达到设施造价20%;公益设施造价1亿元(含)以上的,捐赠方原则上捐赠额应达到设施造价15%。
为加强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捐赠冠名办法》强调,捐赠方应与受赠方、石狮市慈善总会(或石狮市教育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同时就捐赠资金去留、捐赠资金管理均进行规定说明。
此外,《捐赠冠名办法》明确捐赠冠名申请程序如下:捐赠方与受赠方达成捐赠冠名意向后,由捐赠方与市慈善总会(或市教育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而受赠方则向主管部门提出设施冠名申请。在主管部门审核捐赠冠名申请,听取相关镇(街道)、村(社区)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捐赠冠名申请。之后,捐赠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全数汇入市慈善总会(或市教育基金会)账户,从而完成对设施进行冠名设置。
(记者 邱育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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