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印发《石狮市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狮政规〔2024〕3号),市工信科技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23〕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14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开放创新、智造未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我市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打造科创智造之城,在总结原科技奖励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的基础上,参照学习2023年泉州市创新大会发布的“1+3+N”政策包及其他兄弟县(市、区)科技奖励政策,制定出台本措施。
二、目标任务
本措施从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链接一批异地创新资源、壮大一批科技型企业群体、培育一批高研发投入企业四个方面,推动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做优我市科技型企业;建立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库,发动组织镇(街)储备优质中小企业,每年储备优质中小企业种子库200家以上;推动企业“小升高、规升高、高升规”,力争年净增高新技术企业50家以上。
三、工作进展
为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助力高质量发展超越,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信科技局牵头起草,于2月21日召开政策意见征求会,并先后两次书面征求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市科协,国资中心等10个部门以及高新区的修改意见,同时通过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7日,提交征求意见稿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3月13日,经石狮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在我市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科研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在石备案的技术经纪(理)人、我市企业在泉州市外建设的异地研发中心。
本措施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本措施从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链接一批异地创新资源、壮大一批科技型企业群体、培育一批高研发投入企业四个方面,提出十四条推动措施。
(一)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细化分解为对高水平产业技术研发平台、科研平台引进建设、成果转化平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行奖励等4条措施。
1.打造高水平产业技术研发平台
以“基本运行经费+科技创新券+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方式,对我市引进的科研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及服务企业收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收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2.鼓励科研平台引进建设
(1)对企业出资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大于100万元的,按实际费用的1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获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评泉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公益性组织等租用国有资产场所的,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免租金3年。
3.加强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1)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或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独立或与企业联合在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给予免租金3年。
(2)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3)在石备案的技术经纪(理)人在我市促成科技成果转化,按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按企业对项目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技术输出服务,按项目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链接一批异地创新资源。细化分解为对企业建设异地研发中心、产学研异地联合创新中心、园区飞地孵化基地进行奖励扶持等3条措施。
1.支持企业建设异地研发中心
经认定的石狮市企业异地研发中心、异地创新工作站,给予15万、10万元经费补助。
2.支持设立产学研异地联合创新中心
经认定的异地校(院)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按其年度投入建设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设立园区飞地孵化基地
支持产业园区到一、二线城市及科创资源丰富地区建设飞地孵化基地。
(三)壮大一批科技型企业群体。细化分解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入园、加大高企招引力度、高企实行分档奖励、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等4条措施。
1.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入园
有增资扩产需求的优质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入驻标准化园区。
2.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引力度
(1)泉州市外新迁入、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完成变更注册并在石狮完成营收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
(2)泉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引进市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
3.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分档奖励
(1)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低于300万元、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2)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4.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
对首次通过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上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培育一批高研发投入企业。细化分解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分级激励、龙头企业加强协同创新进行奖励等3条措施。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项目,经申请可按规定认定为石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研发投入分级激励奖励
对当年认定的高企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
3.鼓励龙头企业加强协同创新
鼓励龙头企业提出需求并联合高校院所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并择优遴选一批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列入石狮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六、注意事项
本措施与我市现有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奖补资金含上级奖励,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由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蔡柏林, 联系电话:0595-8870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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