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4-3000-2022-00001
    • 发布机构:石狮市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06
    • 标题:石狮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及星级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商务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07-06
    石狮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及星级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7-06 11: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及星级评定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狮市商务局

      2022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及星级评定实施方案

      为落实为民办实事工作要求,推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着力保障民生,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推动石狮市农贸市场环境改造建设和管理升级,规范市场秩序、繁荣市场经济,切实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满意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及星级评定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坚持“产城融合、双轮驱动”发展策略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总体要求,将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及星级评定工作作为“全域统筹抓城建提品质”的重要抓手和全国文明城市巩固提升常态长效管理的重要措施。通过实施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星级评定,推进市场硬件设施、运营模式、服务功能、业态组合、监督管理的全面提升,实现“硬件标准化、管理专业化、运营智慧化、服务便利化、业态特色化、监管常态化”“六化”目标,改变农贸市场“脏、乱、差”旧面貌,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工作目标

      将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与星级评定有机结合,树立一批“统一形象标识、统一硬件标准、统一运营管理、统一品牌塑造、统一产品溯源、统一服务功能”的标准化农贸市场示范典型,带动全市农贸市场提升发展。确保3年内标准化农贸市场比重明显提高,乡镇、村级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购物环境、服务功能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

      三、工作措施

      (一)推进一批标准化农贸市场改扩建

      1.建设标准

      以提升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整合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管、自然资源、住建、农村农业、发改、交警大队、环保、创城办等部门有关农贸市场管理的标准和要求,改造提升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营造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经营户售卖、有利于长效管理的市场经营环境。具体按《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实施。(详见附件1)

      2.建设计划

      (1)2022-2025年:有序推进钞坑综合市场、长福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各镇(街道)结合各辖区实际,具体安排其他标准化农贸市场新建项目。

      (2)2022-2025年:按“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优先对具备条件的市场进行改造建设,具体名单由各镇(街道)确定。实施改造的市场建筑主体必须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安全。对存在建筑结构安全问题或其他重大安全问题难以改造的农贸市场,鼓励对照标准进行重建。

      (3)2023-2025年:由各镇(街道)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摸排报送一批农贸市场改扩建项目,可由市属国企业作为投融资主体,会同市发改局、商务局共同研究报送作为年度专项债项目,加快改扩建。

      3.政策支持

      (1)补助标准

      以扶持村集体经济为主支持建设或改造的农贸市场,主要由村集体经济投资,村级集体经济出资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市财政按投资总额的30%拨付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企业法人(含国有企业)投资经营的,市财政按投资总额的15%拨付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请程序

      ①项目建设的申请程序: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农贸市场新建和提升改造项目申请(详见附件4),协助业主单位做好项目立项工作,按照基建程序办理相关基建手续(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各镇(街道)要敦促业主单位做好施工图纸设计,制定工作计划,将施工图纸等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备案后组织建设,并督促业主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尽快发挥社会效益。

      ②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农贸市场新建和提升改造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详见附件5),经镇(街道)初步审核、领导小组联合审查验收后一次性兑现补助。

      (3)协助申请上级补助

      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优先申报省级、泉州级农贸市场新建、改造补助,单个农贸市场项目原则上不同时享受上级补助与本级补助。

      (二)打造一批星级农贸市场标杆

      1.评定办法

      评定活动坚持"政府推动、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施,对取得星级评定的农贸市场,给予年度通报表彰,具体对照《石狮市星级农贸市场评定规范》实施。(详见附件2)

      2.参评范围

      (1)市区重点市场:中心农贸市场、后花社区民生农贸市场、大仑农贸市场、玉湖果蔬批发市场、福辉综合农贸市场、古宅农贸市场、塘后农贸市场、湖滨综合市场等。

      (2)沿海五镇市场:镇区所在地农贸市场,其他200平方以上农贸市场。

      四、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制订标准化建设及星级评定实施方案,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或改造,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并编制农贸市场布局专项规划。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内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及时处理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市场内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管,配合指导农贸市场食品追溯系统建设和运作,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与星级评定工作。

      (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四)市创城办负责协助商务局对农贸市场落实文明城市创建标准进行指导;参与星级评定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经批准的农贸市场布局专项规划纳相关要求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予以落实,做好扩建、新建农贸市场农转用及土地征收、供地等相关手续。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或改造,指导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工程报建遇到的相关问题并按规定进行审批;负责受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场内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

      (八)市发展和改革局部门负责市场内商品价格的相关管理工作。

      (九)市公安局负责农贸市场、临时便民市场及周边的治安及农贸市场外周边主次干道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十)市财政局负责合理调配财政资金,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确保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或星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各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标准化农贸市场新建和提升改造项目申请,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实施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工程。及时报送项目进度,对项目验收进行初步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创城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交通警察大队、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审核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建设标准要求及未按时完成建设的项目,提出扣减补助资金等建议。

      2.成立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创城办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工作,落实星级农贸市场评定工作奖惩措施。

      (二)科学规划,合力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工作要因地制宜,坚持实用、耐用、节约、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有关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列入年度重要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分解任务,落实措施,紧密配合,认真完成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

      (三)加强管理,形成长效。在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农贸市场硬件设施的基础上,通过星级评定,以奖惩措施的落实增强管理人员和市场经营户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经商意识,确保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有新提升、经营管理人员有新面貌。

      附件:1.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2.石狮市星级农贸市场评定规范

      3.石狮市星级农贸市场评定标准

      4.石狮市农贸市场新建和提升改造项目申请表

      5.石狮市农贸市场新建和提升改造项目验收情况表

      附件1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菜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菜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二)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三)无害化处理:是指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

      (四)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五)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

      (一)选址要求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菜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建筑

      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菜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菜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6米;非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10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菜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市场应设共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三)面积

      菜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改造菜市场的面积一般不应小于400平方米,新建菜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00平方米。

      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菜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内部仓库。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四)装修及场内布局

      菜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经营早点区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贮运鲜活家禽;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新建菜市场应考虑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四、设施设备

      (一)给排水设施

      1.供水设施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GB 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专间供水到加工间。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2.排水设施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购物通道下水道必须设计为暗道,防止异味上传,不可以设明沟。

      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米-0.1米,弧度深度0.03米-0.05米,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

      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 8978。城市菜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农村菜市场污水排放应增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二)供电设施

      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照度应达到100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l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三)通风设施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菜市场应安装不低于3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300W排风机设备,排风机口布局的应按国家或地方环保要求设置。

      场内窗户的设施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活禽销售点应设置排风设施。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四)垃圾处理设施

      菜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五)消防安全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GB50016和GB50222的要求;菜市场应按照GB/T17110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卤味、熟食交易区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前店后厂。其他交易区内不得设置生活用电和液化气设施。

      (六)营业设施

      1.柜台设施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柜台面积按长1.5m-2m、宽0.75m-0.9m设置,柜台高度宜以0.7m-0.8m。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cm。柜台内应留有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水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20cm。

      蔬菜柜台宜采用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m-0.8m,以0.1m-0.15m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三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个-2个宽度为0.7m出入口。

      2.冷藏设施

      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拖节。

      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7℃。提倡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配备冷藏设施。

      2000平方米以上的菜市场应设置冷藏室,有条件的菜市场宜设置冷藏保鲜设施或25℃以下的商品整理间。

      五、商品管理

      (一)进货管理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二)入市检测

      菜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三)劣品清退

      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四)禁营项目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禁营商品;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肉、注水肉、未经检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禁止场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销售;场内不得销售现场制作的炒货食品。

      (五)零售加工

      散装蔬菜上柜前应做洁净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提倡净菜或半净菜上市。需保鲜的蔬菜应使用保鲜膜包装,需捆扎的应使用无毒材料捆扎。

      熟食卤品的整理加工,肉类统货的分割剔骨,鲜活、冰鲜水产品的现场去头、去内脏、去鳞等加工服务,应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等并在符合卫生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菜市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场外活禽加工应使用安全卫生的工具,加工后的商品需严格清洗。

      (六)商品陈列

      1.蔬菜类

      蔬菜上柜销售前应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 预包装蔬菜排放应保持新鲜,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2.鲜冻肉类

      鲜肉经营鼓励设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和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管理部门按有关要求集中处理。

      3.水产品类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豆制品类

      豆制品须分类陈列,摆放整齐。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5.熟食卤品

      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制作原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室内应配备消毒设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并做到无鼠、无蝇侵害。熟食销售人员严禁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6.酱腌菜类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当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等设施,做到无鼠、蝇侵害。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品。

      7.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专柜的设置与运作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民族政策。经营清真类食品应符合清真食品供应的专摊、专人、专库、专车的要求。

      (七)包装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提倡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严禁使用非食用和非环保型塑料袋。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严禁使用化学和有毒有害的塑料桶。熟食卤品采用食品袋密封包装密封型容器包装。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六、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

      菜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菜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菜市场内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对不可食用品应有专人负责集中回收,统一处理。废弃物需全部装入垃圾袋不得外露,随时将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处理,并定期清洗,确保场内购物环境整洁有序。水产品零售点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水产品废弃物应当由菜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场内卫生实行区域包干,明确包干责任人;场外卫生应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应设有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

      (二)设施卫生要求

      鲜肉类、水产品、熟食类加工所有的操作台、切割用具及盛器均应每天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并按规定位置加盖存放。活水鱼蓄养池应用消毒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其他蓄养用具应定期清洗。菜市场应设有收集副食品废弃物的垃圾箱(桶)。

      (三)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菜市场应设有专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每个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菜市场熟食销售及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工人员上岗时应穿戴白大衣、白帽、白口罩操作,操作前应在消毒水盆中清洗双手;收钱和找钱应使用专用盛盘和夹具,不得直接接触钱币。熟食从业人员上岗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七、经营管理

      (一)制度规范

      1.菜市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菜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市场经营者守则、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菜市场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商品预先赔付制度、市场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

      2.菜市场应建立服务台帐、顾客投诉处理台帐、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计量器具台帐、校秤记录台帐、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等。

      (二)质量规范

      1.鼓励市场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的、绿色的、无公害的农产品。

      2.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3.菜市场应在场内明显处设置检测室,检测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应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和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4.对场内发生畜禽病死或疑似病死事件的,应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要求处置。

      (三)证照规范

      1.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和副食品等还必须同时领取卫生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2.随商品同行的当日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者自行保存备查。

      (四)价格规范

      1.销售各类商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2.包装内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3.禁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计量规范

      1.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2.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当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人员培训

      1.菜市场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2.菜市场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

      (七)服务规范

      1.菜市场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服务台、广播设施、顾客休息等服务设施,并在菜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应制度化,菜市场应实行先行赔偿制度。

      2.菜市场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图栏、供应区域标志。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显示屏。

      3.菜市场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定期对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消费者对菜市场的意见和建议,并限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反馈消费者。

      (八)信用规范

      1.菜市场应建立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者。

      2.场内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的发生。

      3.市场举办者应开展优秀经营户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者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退出场。

      (九)疫情防控

      “测温+验码+戴口罩”、清洁消毒、一米线、防护物资储备、临时隔离点设置等措施,做到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加强中高风险人员摸排,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预警响应机制。

      附件2

      石狮市星级农贸市场评定规范

      为适应农产品现代流通发展需要,巩固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成果,逐步建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长效评价机制,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行业秩序,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保护农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范。

      一、术语与规范

      (一) 参评企业

      (1)城区重点市场:中心农贸市场、后花社区民生农贸市场、大仑农贸市场、玉湖果蔬批发市场、福辉综合农贸市场、古宅农贸市场、塘后农贸市场、湖滨综合市场等。

      (2)沿海五镇市场:镇区所在地农贸市场,其他200平方以上农贸市场。

      (二)参评原则

      星级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对星级评定标准、评定流程和评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市商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工作给予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支持。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创城办等部门任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商务局,负责制修订本办法、拟定评定标准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负责星级评定的宣贯、咨询、培训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工作,落实星级农贸市场评定工作奖惩措施。

      三、考评内容

      按照《石狮市星级农贸市场评定标准》(见附件3)实施。标准分为7部分,共计100分。包含规范管理30分,环境管理20分,食品卫生管理20分,消防安全管理10分,设施与设备10分,计量管理5分,合法经营5分。

      四、考评方式

      (一)考评组由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创城办各派1名业务人员组成。

      (二)考评组对照《石狮市星级农贸市场评定标准》(见附件3),以暗访形式,给每个参评市场打分。

      (三)考评频率为每个月1次,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具体时间及行程由考评组另行通知。

      五、考评成绩

      采取季度成绩和年终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日常监管,促进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常态化。季度考评成绩为当季度三个月内成绩的平均值,年度考评成绩为当年度四个季度成绩的平均值。季度成绩在该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左右公布,年度成绩在12月25日左右公布。

      六、奖惩方式

      (一)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市公开通报。每季度平均成绩排名后三位的农贸市场所在镇(街道)要认真查找差距和原因,针对农贸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解决改进措施,并在督导通报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考评组。

      (二)每年度进行一次全市公开通报。年度成绩在前三名且达到80分以上的农贸市场可获得石狮市星级农贸市场称号以及“石狮市星级农贸市场”红旗,并给予第一、二、三名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在申报政策中给予优先倾斜。年度考评综合成绩后三名农贸市场所在的镇(街道),将约谈镇(街道)分管领导,连续2年年度考评综合成绩最后一名农贸市场所在的镇(街道),将约谈镇(街道)主要领导。

      (三)获得石狮市星级农贸市场称号及“石狮市星级农贸市场”红旗的农贸市场,如存在连续2个季度名列后3名,将收回石狮市星级农贸市场称号及“石狮市星级农贸市场”红旗。

      七、监督管理

      (一)本着“自愿、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在行业内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评定组必须公平、公正的对参评企业做出正确判断,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各参评单位有责任据实向考评组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为考评组提供工作便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本年度的星级评定;已获得星级评定的,将予以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1)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消防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4)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未按期限整改落实的;

      (5)违反疫情防控要求;

      (6)其他违反诚信经营,被群众投诉且被查实,造成一定影响的。

      八、其它方面

      (一)参评企业取得星级评定后,要严格按照《石狮市星级农贸市场评定标准》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加强规范管理。

      (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评定工作小组。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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