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2-3000-2019-00016
    • 发布机构: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22
    • 标题: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2015-2019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农〔2019〕106号
    • 发布日期:2019-10-30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2015-2019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10-30 16:30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2015-2019年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按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石狮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22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2015-2019年实施方案 

        

      为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促进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工作,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农办渔2017〕68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基本规范及技术要求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渔计函〔2018〕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石狮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目标 

      通过淘汰老、旧、木质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海洋捕捞渔船,对新建安全、节能、经济、环保、适居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进行补贴,改善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高渔船安全性能、提升渔业装备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到2019年底,完成上级下达我市更新建造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的任务。 

      二、实施范围 

      (一)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渔船,更新为对资源破坏较轻的作业方式渔船,重点包括: 

      1.老、旧(老旧渔船的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 

      2.装备落后、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 

      3.双船底拖网、帆张网和三角虎网等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  

      (二)其他要求 

      1.渔船持证人应为我市公民或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或合作社。 

      2.补贴建造渔船的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渔船不纳入补贴范围。 

      3.不支持更新建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大中型渔船(船长12米及以上)和小型渔船(12米以下)的船网工具指标不能相互转换;2018年8月1日及以后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更新建造拖网渔船不予以支持。 

      4.更新改造渔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新建渔船的功率指标不得超出更新淘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超出部分可通过合并其他合法渔船方式补齐。 

      5.补助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取得渔船相关证书证件(开工建造以渔业船舶检验部门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6.补助资金发放原则将根据上级资金拨付量,以更新改造渔船建造完工并取得“三证”为序,按年度分批次发放。 

      7.已纳入减船转产项目计划的船舶,其所有权人不得再购置海洋捕捞渔船进行渔船更新改造,也不得将其作为其他更新改造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足部分的来源。 

      8.已获取更新改造补助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五年内不得买卖。 

      9.渔船发生碰撞、自沉等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的,自灭失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逾期不予受理。申请项目时需提供渔船发生事故后按时上报的相关材料、渔政渔港监督或海事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及《灭失证明》。因特殊原因事故处理未完结的,经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可适当延期。 

      10.更新改造渔船取得相关证书证件后擅自改变主尺度、主机功率和作业方式的,不予受理其更新改造补助申请。 

      11.围网类渔船的网具认定,由补助对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网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作为申报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条件。 

      12.制冷系统的认定。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农办渔〔2017〕68号)解释,“制冷系统”是指空气压缩机(或制冷压缩机组)、冷凝器、蒸发盘管和储液罐等设备总称。仅安装小型制冰机的不属于制冷系统。加装活鱼舱,参照制冷系统标准执行。 

      三、补助标准 

      渔船更新改造以渔民和企业自筹为主,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贴,标准如下: 

      (一)钢制渔船分为十四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5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0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1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2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25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4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6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75万元,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9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90万元,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1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20万元,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60万元。 

      11.40米≤船长﹤4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250万元。 

      12.45米≤船长﹤50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300万元。 

      13.50米≤船长﹤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350万元。 

      14.船长在55米以上(含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400万元。 

      (二)玻璃钢渔船分为十一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8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5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2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4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50万元。 

      6.24米≤船长﹤27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8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2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5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20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280万元。 

      11.船长在40米以上(含40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320万元。 

      上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总体上不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及单船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项目资金 

      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由渔业企业、合作社和渔民自愿申请,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更新建造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和渔船建造手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准的类型为制造购置并制造。申请项目前渔船应当已经开工建造。 

      1、渔船所有人应当在开工建造后次年1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申请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企业或合作社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 

      4)申请人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复印件; 

      5)渔船建造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船检部门出具的开工令(开工证明)复印件; 

      7)渔船所有人出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承诺书》(附件2)。 

      项目申请人应当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捕捞许可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为同一人、企业或合作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示相关材料原件,市农业农村局在验证完毕后,应当当场退还相关材料原件。申请材料一式2份(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1份)。 

      (二)上报资金计划 

      市农业农村局对受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申请资格、补助资金数量等内容进行不少于7天的申报公示。公示完成后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补助标准进行测算统计,并汇总上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 

      五、发放程序 

      (一)提出申请 

      渔船所有人提供《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捕捞许可证》(简称“三证”)及其复印件2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单船造价评估书(报告)1份,网具鉴定报告(围网渔船需提供)1份,并填写《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单》(附件3),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二)组织验收 

      1、验收依据 

      2015-2019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验收,以申请更新改造项目的渔船通过跨年度船检机构的营运检验,作为船舶主尺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及船上重要设施(设备)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事项一致的验收依据。 

      2、实地踏勘验收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基本规范及技术要求的通知》(闽海渔〔2016〕232号)文件要求:“即按渔船检验权限组织人员对渔船进行验收并出具《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验收证明》(附件4),验收结果作为2015-2016年度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发放的必要条件。”船长在12米以上渔船由泉州市渔船检验机构组织实地验收,船长在12米以下渔船由我市渔船检验机构组织实地验收。市农业农村局指派人员随同现场踏勘。 

      (三)造价认定 

      1、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我市更新改造项目渔船造价按照补助档位进行平均造价评估。同时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快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通知》(闽海渔〔2018〕125号)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需自行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单船造价进行评估,两个评估价格进行比较并取最小值作为补助资金测算的依据。  

      2、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依据各档平均造价、单船造价以及分档渔船定额补助上限,共同确定符合补助条件渔船的应补助金额,再结合当年度上级下达我市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比例平均分配,最终确定补助条件渔船的实际可补助金额。 

      3、渔船造价的评估范围包括船舶结构部分、机电部分、通信设备、导航设备、安全设备、防污染设备、信息化设备和渔捞设备(不含网具)以及渔船设计、监理费、税费、利润等价格总和。 

      (四)发放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申报和发放资料无误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将审核后确定的申请补助渔船和船舶所有人基本信息、指标来源、补助金额等在渔港、渔村等地张榜公示,同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的更新改造渔船所有人,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转入渔船所有人的实名账户。 

      (五)项目总结 

      农业农村局应会同财政局按上级时间节点将渔船补助审核情况、相关任务完成(项目执行情况)、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汇总上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对辖区内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海洋捕捞渔船的基本情况、渔船造价、申请补助资金、建造情况、实际补助资金等内容,逐船建档保管。 

      六、工作要求 

      农业农村和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落实资金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负责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农业农村、财政局要在实施项目的筛选、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申报单位的确定、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资金管理。农业农村和财政局根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农业农村及其下属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依照职责,切实加强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登记和捕捞许可证证书发放等业务,加强对报废拆解渔船和新建渔船等环节监管。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要做好小型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和财政局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原则、标准和程序组织项目申报,防止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等现象发生。 

      (四)加强验收考评。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要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结合项目验收对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考评工作,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渔船造价、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可实现目标等进行绩效评价。 

      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表 

            2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申请承诺书 

            3渔船更新改造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单 

            4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验收证明 

            5实施流程图 

                                             

    政策解读入口:http://www.shishi.gov.cn/jdhy/bmzcjd/201912/t20191227_19816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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