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6-1400-2020-00001
    • 发布机构:石狮市全域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25
    • 标题:关于印发石狮市扶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操作程序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旅发〔2020〕1号
    • 发布日期:2020-03-27
    关于印发石狮市扶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操作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0-03-27 11:10

      为贯彻落实《石狮市全域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狮市扶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狮旅发〔2019〕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扶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有效兑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推动开发旅游资源

      (一)旅游规划(策划)补助

      1.适用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补助标准

      由市文体旅游局牵头,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的乡村旅游、全域旅游及景区旅游专项规划(策划),评审通过后,给予镇(街道)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2)《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4)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的旅游规划(策划)编制合同 、发票复印件(原件交验);

      (5)市文体旅游局参与评审并通过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6)规划(策划)文本。

      (二)A级旅游景区奖励

      1.适用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在石狮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相关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镇(街道)或有关部门牵头将所管辖公共旅游资源申报创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

      (2)新获评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的;

      (3)每年有提升项目的4A、3A级旅游景区;

      (4)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将所管理的公共旅游资源创建为A级景区,2019年1月1日后新引进专业运营团队的;

      (5)市级景区(景点)管理单位或镇(街道)、村(社区)新设立的游客服务中心;

      (6)新建3A、2A、1A级旅游厕所。

      2.奖励标准

      (1)对于镇(街道)或有关部门牵头将所管辖公共旅游资源申报创建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30万元项目启动奖励,用于导览系统、智慧景区、媒体宣传等前期建设;

      (2)对新评为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镇(街道)或有关部门牵头创建A级景区获评后,前三年每年分别安排4A级景区60万元、3A级景区50万元的建设项目提升补助,具体金额根据景区提升项目完成情况给予创建主体补助;

      (4)对于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将所管理的公共旅游资源创建为A级景区并引进专业运营团队的,经营满一年的,经考核后按照优、良、合格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专业团队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连续考核奖励三年;

      (5)对市级景区(景点)管理单位或镇(街道)、村(社区)新设立的游客服务中心,经市文体旅游局认定后,给予管理主体一次性20万元建设运营奖励;

      (6)对新建3A、2A、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10万、5万元运营提升奖励。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镇(街道)或有关部门牵头创建3A级及以上景区启动资金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申请创建A级景区的书面报告、成立A级旅游景区管委会的文件、创建A级景区整体方案或景区规划;

      ④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交验)。

      (2)获评A级旅游景区奖励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②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③通过评定的文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3)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提升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A级景区(研学基地)提升项目汇总表》(附件3)、项目建设合同及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交验)。

      (4)A级景区引进专业团队的考核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A级景区与专业运营团队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专业运营团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⑤专业运营团队成功经营过1个4A级及以上景区的合作协议或委托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交验);

      ⑥专业运营团队经镇(街道)或有关部门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文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5)游客服务中心建设运营奖励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市文体旅游局对游客服务中心认定的文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6)新建旅游厕所运营提升奖励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②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③通过评定的文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三)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乡村旅游休闲集镇(或旅游休闲集镇)、旅游特色街区、乡村旅游特色村(或旅游村)、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特色旅游风景道、特色文化旅游示范基地、观光工厂奖励

      1.适用对象

      在石狮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相关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新评为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示范区的;

      (2)新评为乡村旅游休闲集镇或旅游休闲集镇的;

      (3)新评为旅游特色街区的;

      (4)新评为乡村旅游特色村或旅游村的;

      (5)新评为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

      (6)新评为泉州特色旅游风景道的;

      (7)新评为泉州市特色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的;

      (8)新评为观光工厂的。

      2.奖励标准

      (1)对新评为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创建主体,按国家级、省级和泉州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新评为乡村旅游休闲集镇(或旅游休闲集镇)的创建主体,按省级、泉州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新评为旅游特色街区的创建主体,按省级、泉州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

      (4)对新评为乡村旅游特色村或旅游村的单位,按省级、泉州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

      (5)对新评为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6)对新评为泉州特色旅游风景道的创建主体,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7)对新评为泉州市特色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8)对新评为观光工厂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级、省级给予一次性70万元、5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3)通过评定的文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二、培育发展旅游业态

      (一)旅游商品(伴手礼)奖励

      1.适用对象

      在石狮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产业链相关单位及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在全市旅游商品(伴手礼)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

      (2)被评为我市金、银、铜奖的伴手礼经销商;

      (3)我市企业竞价采用“十佳伴手礼包装暨平面设计大赛 ”获奖设计作品的。

      2.奖励标准

      (1)举办伴手礼大赛,培育开发具有我市特色的工艺品或食品类旅游商品(伴手礼),按金(1名)、银(2名)、铜(3名)三档评选,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鼓励推广和经销我市伴手礼,评选伴手礼经销商,按金(1名)、银(2名)、铜(3名)三档评选,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获得“十佳伴手礼包装暨平面设计大赛”的设计作品并被我市企业竞价采购的,一次性补助采购方0.8万元。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获奖旅游商品(伴手礼)及经销商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③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2)采购十佳伴手礼包装暨平面设计大赛设计作品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③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采购企业与设计作品获奖单位(个人)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及转账凭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二)民宿奖励

      1.适用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石狮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相关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镇政府(街道)牵头整体打造民宿聚落村的;

      (2)经市文体旅游局和所在镇(街道)验收合格的民宿;

      (3)镇政府(街道)牵头打造的民宿聚落村并引入经验丰富的专业托管机构;

      (4)全国各省市县区民宿协会会长、秘书长投资本地民宿并担任法人的,引进民宿且经营满一年的;

      (5)首次转为限上管理企业的民宿;

      (6)经市文体旅游局评定授牌“年度旅游环境贡献奖”的商铺。

      2.奖励标准

      (1)对由镇(街道)牵头整体打造民宿聚落村的,给予镇(街道)50万元启动资金扶持;

      (2)经市文体旅游局和所在镇(街道)验收合格的民宿,有独立卫生间的客房按6000元/间进行补助;

      (3)对镇(街道)牵头打造的民宿聚落村并引入经验丰富专业机构托管的,每年按优、良、合格三档对托管机构进行评定,分别给予托管机构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运营奖励;

      (4)对于全国各省市县区民宿协会会长、秘书长投资本地民宿并担任法人的,鼓励其发挥行业招商引领作用,每引进一家民宿且经营满一年的分别给予10万元招商奖励,封顶30万元;

      (5)鼓励民宿转为限上管理企业,对首次列入限上管理的民宿企业给予10万元企业成长奖励;

      (6)鼓励市场主体经营伴手礼、美食小吃、工艺品等吸引游客的商铺(特别是在我市乡村古厝中开设的),对于环境整洁有品位、文旅氛围浓厚的并经营满一年的,经市文体旅游局评定授牌“年度旅游环境贡献奖”(每年不超过10家)的,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镇(街道)牵头整体打造的民宿聚落村启动资金扶持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申请打造民宿聚落村的书面报告、成立民宿聚落村管理机构的文件、创建民宿聚落村整体方案或规划;

      ④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2)验收合格的民宿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③市文体旅游局和所在镇(街道)验收合格的文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3)民宿聚落村引入专业托管机构运营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民宿聚落村与专业托管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专业托管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⑤专业托管机构成功经营过1个民宿聚落村的合作协议或委托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交验);

      ⑥专业托管机构经镇(街道)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文件。

      (4)民宿协会会长、秘书长招商奖励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申报单位、引进民宿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申报单位法人代表任职民宿协会会长、秘书长的文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⑤市文体旅游局和所在镇(街道)验收民宿合格的文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⑥申报单位和引进民宿签订的招商引进协议复印件(原件交验)。

      (5)民宿转为限上管理企业奖励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申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市文体旅游局和所在镇(街道)验收民宿合格的文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⑤各镇(街道)出具的民宿转为限上管理企业证明文件。

      (6)年度旅游环境贡献奖奖励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③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三)旅游研学基地奖励

      1.适用对象

      在石狮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等相关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

      经市文体旅游局认定并授牌的旅游研学基地且授牌后有新增建设经营提升项目的。

      2.奖励标准

      对经市文体旅游局认定并授牌的旅游研学基地,按其授牌后新增的建设经营提升项目投入,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旅游研学基地建设经营提升项目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市文体旅游局认定为旅游研学基地的文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⑤《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A级景区(研学基地)提升项目汇总表》(附件3),项目建设合同及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正式发票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交验)。

      三、建立客源引入机制

      (一)旅行社地接奖励

      1.适用对象

      在石狮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及其他获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旅游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旅行社组织接待石狮以外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15人)需前往我市3个(含3个)以上主要景点游览;

      (2)上述旅游团队在石狮过夜住宿的;

      (3)旅行社接待境外(含港澳台)游客团队(每团不少于15人)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并在石狮住宿一晚(含一晚)以上的。

      以上团队出发前需事先登陆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12301)录入接待游客信息。

      2.奖励标准

      (1)对旅行社组织接待石狮以外的国内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15人),游览经市文体旅游局推荐的不少于3个景点的,给予地接奖励,每接待1人次奖励5元,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以上旅游团队在石狮住宿,则追加住宿奖励,年累计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2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15元;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的,所有游客提高奖励至20元/人次;达到5000人次(含5000人次)以上的,所有游客提高奖励至30元/人次。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年接待境外(含港澳台)游客团队(每团不少于15人)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并在石狮住宿一晚(含一晚)以上的,每人次奖励50元。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组织或接待旅游团队奖励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旅游线路事前报备表》(附件4);

      ⑤《旅游团队汇总表》(附件5);

      ⑥《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附件6);

      ⑦《旅游团队名单》(附件7);

      ⑧ 住宿结算发票(付款方为旅行社)。(申报的基础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团队资料需按日期整理排序)。

      (二)旅游包车补助

      1.适用对象

      在石狮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本身或企业控股股东方拥有为国内5A级旅行社资质的旅游企业。事先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协议,每12个月开通不少于360班次,根据事前约定前往我市3个(含3个)以上主要景点游览,每12个月为一轮补助申报期。

      2.奖励标准

      (1)泉州区域外到石狮的旅游包车线路,每轮奖励70万元,首轮游客不少于6000人(根据申报签约情况上浮游客目标数),每轮增加游客数目标20%,签约后按完成情况连续奖励三轮;

      (2)泉州其他县市区到石狮的旅游包车线路,每轮奖励60万元,首轮游客不少于6000人(根据申报签约情况上浮游客目标数),每轮增加游客数目标20%,签约后按完成情况连续奖励三轮。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③《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旅游线路事前报备表》(附件4);

      ④《旅游团队汇总表》(附件5);

      ⑤《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附件6);

      ⑥《旅游团队名单》(附件7);

      ⑦申报单位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协议复印件(原件交验);

      ⑧市文体旅游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单位旅游包车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⑨住宿结算发票(付款方为旅行社),申报的基础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团队资料需按日期整理排序,如旅游包车团队,在石狮过夜的,可享受过夜补贴。

      4.办理程序

      实行个别申报办法,旅游企业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备案登记后执行:

      (1)申报单位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旅游包车备案登记;

      (2)申报单位每经营一轮(12个月)旅游包车后,市文体旅游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旅游包车备案登记约定对申报单位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申报单位向市文体旅游局旅游股递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4)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兑现奖励资金。

      (三)旅游集散中心补助

      1.适用对象

      市级旅游集散中心运营团队可以申报。

      2.奖励标准

      (1)市级旅游集散中心委托第三方运营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二级、三级的建设标准,分别给予运营方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运营奖励。

      (2)市文体旅游局按优、良、合格三档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评定,根据引进客流等效益指标每年分别奖励80万元、70万元、60万元。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市级旅游集散中心委托第三方运营奖励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运营方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旅游集散中心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原件交验);

      ⑤市级旅游集散中心等级评定文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2)市级旅游集散中心委托运营考核奖励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③运营方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旅游集散中心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市文体旅游局对运营机构考核结果文件复印件(原件交验)。

      四、开展旅游宣传营销

      (一)宣传营销推介补助

      1.适用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石狮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旅企业及参加旅游活动的相关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可申报:

      (1)行业协会参加由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的联合营销活动,认购市文体旅游局集中采购的媒体资源的;

      (2)行业协会、旅游景区、研学基地、旅游集散中心向市文体旅游局申请备案的,在携程、美团、微信、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含楼宇电梯广告等多媒体平台)开通运营账号并投入广告;

      (3)行业协会(含受邀社会组织)、旅游经营主体(含伴手礼会员企业)参加由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的省外和省内旅游专场推介活动;

      (4)行业协会(含受邀社会组织)、旅游经营主体(含伴手礼会员企业)参加由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的各级文旅展会;

      (5)镇(街道)主办的宣传推介本镇(街道)文旅资源的群众性活动(如文化节、美食节、伴手礼、特色餐馆评选、摄影大赛、短视频大赛等)。

      2.奖励标准

      (1)行业协会参加由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的联合营销活动,认购市文体旅游局集中采购的媒体资源的,给予营销费50%的补助;

      (2)行业协会、旅游景区、研学基地、旅游集散中心向市文体旅游局申请备案的,在携程、美团、微信、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含楼宇电梯广告等多媒体平台)开通运营账号并投入广告,行业协会按广告额度给予5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他主体按广告额度给予2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

      (3)行业协会(含受邀社会组织)、旅游经营主体(含伴手礼会员企业)参加由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的省外和省内旅游专场推介活动,行业协会每家每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旅游经营主体(含受邀社会组织、伴手礼会员企业)每家每场分别给予1.5万元、0.5万元补助,旅游经营主体(含受邀社会组织、伴手礼会员企业)每家每年不超过5万元;

      (4)行业协会(含受邀社会组织)、旅游经营主体(含伴手礼会员企业)参加由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的各级文旅展会,按省外、省内和泉州地区每家每场分别给予1.8万、1.2万、0.6万元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6万元;经伴手礼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参加的各级文旅展会,由按协会购买展位数量,每个展位分别给予1.8万、1.2万、0.6万元的补助标准,协会统一向市文体旅游局申请,下拨至协会统筹使用;

      (5)镇(街道)主办的宣传推介本镇(街道)文旅资源的群众性活动(如文化节、美食节、伴手礼、特色餐馆评选、摄影大赛、短视频大赛等),按吸引外来游客实际效果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联合营销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组织方出具的开展联合营销活动的相关文件;

      ④认购媒体资源的发票复印件(原件交验)。

      (2)广告营销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在携程、美团、微信、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含楼宇电梯广告等多媒体平台)开通运营账号的证明材料(原件交验);

      ⑤在携程、美团、微信、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含楼宇电梯广告等多媒体平台)广告投入的发票复印件(原件交验)。

      (3)专场推介营销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组织方出具的活动组织方案等相关文件;

      ④在现场合影照片及参加人员名单。

      (4)展会推介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组织方出具的参展通知或邀请函;

      ④展位费发票复印件(原件交验);

      ⑤展会现场照片。

      (5)镇(街道)主办的宣传推介本镇(街道)文旅资源的群众性活动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宣传推介活动方案等相关文件;

      ④推介活动产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原件交验);

      ⑤活动现场照片。

      (二)行业社团、研学基地活动补助

      1.适用对象

      在石狮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社团、研学基地等相关单位均可申报。

      2.奖励标准

      (1)由行业社团、研学基地提出申请,经市文体旅游局核准同意后组织实施的旅游宣传推介资料编印、旅游音像制作传播等事项,给予全额补助,单项不超过30万元;

      (2)行业社团承办全市性旅游技能大赛的,每场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行业社团、研学基地旅游宣传推介资料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行业社团登记证书、研学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旅游宣传推介资料编印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交验);

      ⑤旅游宣传推介资料原件。

      (2)旅游行业社团、研学基地旅游音像制作传播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行业社团登记证书、研学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旅游音像制作传播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交验);

      ⑤旅游音像资料。

      (3)行业社团承办全市性旅游技能大赛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活动现场照片;

      ⑤大赛活动支出发票复印件(原件交验)。

      五、大力培养旅游人才

      (一)导游讲解人才奖励

      1.适用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石狮工作的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可申报:

      (1)在“旅游大使·导游讲解员季度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

      (2)镇(街道)、村(社区)聘请讲解员在古城、老街、古村落及特色景点接待本地旅行社(仅限开通旅游包车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提供讲解服务的。

      2.奖励标准

      (1)建立旅游讲解人才培养长效机制,每季度面向社会各界有专长且热心的人士,组织开展“旅游大使·导游讲解员季度赛”,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每人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2)对于镇(街道)、村(社区)聘请的在古城、老街、古村落及特色景点专门向游客提供讲解服务的讲解员,接待本地旅行社(仅限开通旅游包车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10人)的,每团给予聘用单位100元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3万元。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旅游大使·导游讲解员季度赛”奖励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个人奖励申请表》(附件8);

      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③比赛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2)镇(街道)、村(社区)聘用讲解员奖励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申报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讲解服务确认单》(附件9);

      ⑤《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讲解服务汇总表》(附件10)。

      (二)旅游教育培训奖励

      1.适用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石狮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旅企业、行业协会及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可申报:

      (1)新开设导游、旅游与酒店管理、烹饪等涉旅专业,每专业招生达30人(含30人)以上的本市大中专院校;

      (2)就读本市大中专院校设置的导游、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在本市旅游经营主体就业一年以上;

      (3)各镇(街道)、旅游行业协会或旅游经营主体向市文体旅游局申请开展的,面向从事或热心参与文旅工作的人员免费开放的文旅业务培训。

      2.奖励标准

      (1)鼓励具备条件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新开设涉旅专业,每专业招生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的,给予院校2000元/人的奖励,每个院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就读上述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在本市旅游经营主体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对各镇(街道)、旅游行业协会或旅游经营主体向市文体旅游局申请开展的,面向从事或热心参与文旅工作的人员免费开放的文旅业务培训,每期培训在3课时以上(含3课时),并且培训人数30人(含30人)以上的,每期给予0.3万元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每个协会或旅游经营主体主办每年不超过两期,镇(街道)主办不受限。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院校设置涉旅专业奖励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新生入学审批表、招生指南复印件(原件交验)。

      (2)学生就业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个人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学生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交验)。

      (3)文旅业务培训补助需提供

      ①《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附件1);

      ②《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交验);

      ④培训方案(明确培训起止时间、培训地点、参加对象、课程安排、师资配备等);

      ⑤《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文旅业务培训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9);

      ⑥其他证明材料(费用支出凭证、培训图像、签到表等)。

      六、办理程序(旅游包车除外)

      实行集中申报办法,申请通过后按规定兑现到位。

      (1)申报单位向市文体旅游局旅游股提供申报材料;

      (2)市文体旅游局联合相关部门初审,初审通过时限为15个工作日,资料不合格者将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齐材料时间另计,初审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兑现奖励资金。

      七、附则

      (一)本《操作程序》与《石狮市全域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狮市扶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狮旅发〔2019〕1号)同步生效。

      (二)本《操作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培育旅游包车等涉及跨年度的可继续按本方案执行),2019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

      (三)本《操作程序》由石狮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1.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项目事前报备表

            2.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奖励申请表

            3.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A级景区(研学基地)提升项目汇总表

            4.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旅游线路事前报备表

            5.旅游团队汇总表

            6.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

            7.旅游团队名单

            8.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个人奖励申请表

            9.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讲解服务确认单

            10.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讲解服务汇总表

            11.石狮市旅游扶持政策文旅业务培训人员信息汇总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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