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2019年10月30日颁布《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狮政〔2019〕20号),实施以来,实现全市燃料清洁化,文件中规定的淘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任务已完成,有效地促进环境空气质量的提升改善。为了更准确界定禁燃区域,经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通告。现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意义
一是延续原有文件精神,划定禁燃区范围,规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种类,制定禁燃区管理规定。二是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明确禁燃区限制范围。三是支持省级及省级以上发改部门依法核准的能源项目准入,为我市经济发展增添助力。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二)《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集中供热,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港区等区域推进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供热锅炉;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供热锅炉。
三、修订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
与原禁燃区范围相比,明确了除省级及省级以上发改部门依法核准的能源项目以外,全市市域范围为禁燃区。
(二)禁燃区管理规定
删除文件中“现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质燃气锅炉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改为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专用锅炉,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部分,主要是该项工作已完成。
删除文件中“现有市域范围内65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65蒸吨/小时以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按照省级部门的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部分,主要是该项工作已完成。
四、注意事项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7月10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狮政〔2019〕20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市相关管理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五、关键词诠释
(一)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
(二)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锅炉对应排放限值。
(三)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勇植
联系电话:0595-8308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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