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随着石狮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开发建设活动日益频繁,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等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的热点问题。为有效回应群众关切,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亟需依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科学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为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二)依据:本《方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的工作部署;严格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泉州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指南(试行)》等技术标准与规范,同时结合《石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石狮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文件。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石狮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空间范围,为强化重点区域噪声管控提供法定依据,最终实现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
(二)主要任务
1.依法科学划定:以现有声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科学确定中心城区范围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具体边界和范围。
2.明确管控要求:对划定区域内不同来源的噪声污染行为,提出具体、可操作的管理与防治要求,形成清晰的管理规范。
3.规范管理执法:为生态环境、住建、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噪声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行为提供明确的法规和技术支撑。
三、工作进展
本《方案》的制定过程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025年10月先后两次征求各镇(街道)和相关市直单位的意见,并于2025年11月在市政府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通过评审,按程序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石狮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送审稿)》,经2026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石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明确的中心城区范围,即石狮市全域。其中,针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的划定,重点在石狮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内开展,即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永宁镇(部分)、蚶江镇(部分),总土地面积为52.0平方公里。
(二)有效期限:本《方案》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止。期满或相关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时,将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五、主要内容
(一)划定原则与方法:以国土空间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和用地现状为基础,结合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综合划定,确保划定结果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具体划定结果以《石狮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和《石狮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计清单》为准。
(二)核心管理要求
1.工业噪声管控:禁止在划定区域内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
2.建筑施工噪声管控:优先使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严格禁止夜间(晚10点至次日晨6点)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及特殊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但需经批准并公告居民。
3.交通噪声管控:新建公路、铁路选线应尽量避开划定区域;必须穿越的,应在重点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有效降噪措施。
4.社会生活噪声管控:禁止在划定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紧急情况等法定情形除外),严控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扰民。
六、关键词诠释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本《方案》通过技术方法具体划定了石狮市中心城区内的此类区域。
(三)夜间:通常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具体时段可根据地方规定或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政策解释单位: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黄清涯
联系电话:0595-83085799
八、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一)惠企利民措施与办事指引
1.对居民(利民举措):《方案》通过划定安静核心保护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为居民享受安宁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定区域保障。居民在该区域内遭遇噪声扰民问题,可依据本《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投诉: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建筑工地施工、夜间违规施工噪声向住建部门投诉;机动车炸街、违规鸣笛、邻里装修、广场舞、室内生活扰民等社会生活噪声向公安部门投诉;沿街商铺高音喇叭、商业经营噪声扰民向城管部门投诉;公路、城市道路、高架交通基础设施噪声向交通运输部门投诉;机动车违法鸣笛由公安交警处置。群众也可直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登记后分流至对应主管部门办理。
2.对施工、建设单位(规范引导)
事前提前管控:在划定区域内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施工许可阶段必须同步设计降噪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施工全过程监管:施工期间必须按规定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部门平台,实现噪声源头可查、过程可控。
夜间施工办理流程:确需夜间施工的,向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市政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连续作业必要性、附相关证明材料;审批通过后,需在工地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告知周边居民。办理时限等具体程序需参照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
(二)执法事项说明
1.执行范围:本《方案》划定的全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执行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以及本《方案》提出的具体管控要求。
3.执行程序:各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或接到投诉举报后,将依据职责分工,对划定区域内的噪声排放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可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与细化亮点
本《方案》并非简单重复上位法,而是在国家和省市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石狮实际进行了重要的具体化、清单化和操作化创新:
1.成果“清单化、空间化”:将法律中原则性的“区域”概念,转化为石狮市中心城区内具体的16个划定区域及其精确的空间范围图,使管理对象从模糊变得清晰,极大提升了管理的精准性。
2.要求“具体化、技术化”:对建筑施工噪声,明确增加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这一具体要求,利用技术手段强化了过程监管,是对法律原则的实质性细化。
3.责任“明确化”:方案明确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系统梳理了不同噪声源在不同环节的管理要求,为各相关单位依法履职、企业公众自觉守法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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